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
400-600-5982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09-03 00:00:00
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特定的项目,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予以不征税或免税的特殊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或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对专项用途的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处理,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加企业可用资金。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枇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枇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第(1)条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虚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人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人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人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人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人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人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上述c财税[2011]7〇号,以下筒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人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人。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人,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7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人,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人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人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x(适用年利率+365)x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人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人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偾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上述第(2)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人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h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人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8)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d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人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x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4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人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人。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人和免税收人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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