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国际贸易受到严重冲击,大量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退运复进口。正常情况下,企业进口货物需要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此一来,外贸..
400-600-5982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2-12-22 00:00:00
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国际贸易受到严重冲击,大量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退运复进口。正常情况下,企业进口货物需要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此一来,外贸企业不仅要承担商品滞销、积压毁损以及相关运费带来的损失,还要额外承担相关商品复运入境的税费。

为缓解外贸企业面临的严峻经济形势,财政、税务、海关三部门再度联合发文,于本月初发布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规定,对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已征收的,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的货物需要满足相关前提:事由方面,复运进口是由“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时限方面,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货物状态需是“原状”复运进境;
货物申报出口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进口收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货物,如果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则需要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公告》一出,对于外贸企业来讲可谓是雪中送炭。了解过新政策后企业们快行动起来吧~#关注税每人,了解新政策,享税收红利#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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